刷单损害信誉怎么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汉涛公司经营的“美团点评”系由美团网与大众点评网于2015年10月8日合并成立,公司拥有美团、大众点评、美团外卖等消费者熟知的APP。
其中,原告作为前述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APP的运营主体,以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经营,“美团点评”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是中国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同时,由于原告提供的消费点评均系基于消费者实际体验或交易的真实数据,故“美团点评”中相关店铺评级、用户评论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首要参考。“美团点评”信用评价体系已建立并为消费者所接受并认可,并因此给原告带来了独特的竞争优势。
被告沐璨公司系新媒体运营广告公司,其主要经营业务为提升相关商家在“美团点评”APP等中的店铺星级、预约量、收藏量、星级评论、牌级等。原告发现被告通过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美团、大众点评、美团外卖等APP上经营者获取高于实际的评价、提升店铺整体数据和排名等,误导消费者进而取得更多交易机会。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及利益损害?
【律师分析】
被告实施的刷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1年3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沪市监长处(2021)052020000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沐璨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存在刷单行为,组织刷单人员与商户达成虚假交易、上传虚假点评,帮助商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他人招揽人员,组织虚假交易、上传虚假点评,帮助其合作客户通过虚假交易和点评提升商誉,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这种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的刷单行为是否损害原告利益?
被告有关其行为对原告无影响不正确。
原告是大众点评网站的经营者,其运营的大众点评网主要是通过对商户的信息展示等方式,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对象选择的同时也为商户提供宣传渠道。在该网站的用户点评中,消费者可以获取商户服务质量、环境等信息,在众多商户中作出选择;商户也可以获知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消费需求,改进服务质量,采取更精准的营销措施;原告也可由此获取流量和关注度,从而为原告网站带来相应的竞争优势。原告在用户条款中也明确告知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应确保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禁止有炒作并向商户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以及为获取利益或好处,参与或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点评,进行其他影响点评客观性,干扰扰乱大众点评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
原告刻意投入和维护的用户点评信息的真实、客观和合法性,被告的刷单行为造成了损害点评的真实性以及公正性,从而影响了原告的商誉,并由此可能减损原告相应的竞争优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大众点评网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投入,其相应的合法利益亦应予以保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般考虑被告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及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涉案网站的知名度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及维权合理支出,比如差旅费、公证费用酌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