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伪名牌怎么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金红叶公司于1996年成立,专业生产生活用纸,2010年至2019年,使用在生活用纸的“清风”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自2008年至今,金红叶公司持续生产销售使用“清风”注册商标的“原木纯品”面巾纸,作为主打产品占“清风”系列生活用纸产量的二分之一以上。
“清风”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采用金色为背景色,正面、侧面为几何化处理的树木年轮图案,中央突出方形呈田字格排列的文字,经金红叶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的使用,与金红叶公司具有唯一指向关系,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021年7月,金红叶公司发现被告迈飞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语薇家居生活馆”网络店铺销售迈飞公司生产的“纯木优品”面巾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公司产品外观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于金红叶公司或与金红叶公司有特定联系,迈飞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是否侵权呢?
【律师分析】
1、本案保护的是原告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释》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原告金红叶公司生产的清风牌生活用纸在2014年市场占有率超10%,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于1999年始核准注册多个显著识别部分为“清风”的商标,“清风”商标自2009年起连续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清风”品牌两次被江苏省商务厅认定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新浪微博的“清风官方微博”自2014年5月至2021年11月发布的文章配图、金红叶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的专利号为ZL.201530567972.4的外观设计专利附图,可知权利商品包装、装潢的核心要素不迟于2014年5月已经固定,开始使用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与市场中相同商品的包装、装潢存在差异,并持续宣传推广、使用至今,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原告公司的产品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果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面对被诉商品时,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权利商品存在诸如不同系列等特定联系,应认定被诉商品的包装、装潢擅自使用权利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量权利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迈飞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